主页 > imtoken下载官网 > 比特币民事案件 被选为指导案例!

比特币民事案件 被选为指导案例!

imtoken下载官网 2023-01-19 03:24:01

比特币怎么比特币钱包_比特币民事案件_比特币价值比特币最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石正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及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高哲宇案,以及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选择。

- 指导案例197号 -

《深圳市石正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书》明确仲裁庭已合理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对案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虽已进入再仲裁程序,但仍属同一争议,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行为在再仲裁过程中有效,当事人无权申请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协议在第一次重新仲裁会议之前的有效性。 本案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具有指导意义,对指导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上诉权。

案例详情

深圳市石正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再仲裁

裁判积分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 虽然本案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属于同一争议的仲裁程序。 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例

深圳市石政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政公盈公司)诉称,石政公盈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纠纷案于2020年2月20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重新审理该案。尚未重组,处于一审前阶段。 两起案件的程序相互独立。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应当确定为第一次开庭前。 错误适用法律。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辩称:涉案仲裁案于2017年8月18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石镇公营公司当庭确认,对已办理的程序无异议。仲裁庭。 共赢公司已承认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涉案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无权因案件进入再仲裁程序而获得此前放弃的权利。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于2016年受理本案涉案仲裁案件。2017年8月18日,仲裁庭开庭审理。 在申请人陈述和确定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之前,仲裁庭询问“当事人对本案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有异议”,本案申请人回答“无异议” ; 审理结束时,申诉人表示“对目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没有异议。 2018年3月29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石镇共赢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经审查,法院认为仲裁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已同意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程序应该终止。 2020年2月26日,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查程序。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石正共盈公司的申请。 石镇公英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终22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仲裁庭审理前提出。法庭。”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虽然进入了再仲裁程序,但仍是同案纠纷。 石镇共赢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确认对仲裁程序无异议。 其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仍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施政公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和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公营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之处。

(有效评委:顾恩珍、潘晓萱、何伟)

- 指导案例199号 -

高哲宇诉深圳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明确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这是对比特币和法定货币的变相支持。 币与币之间的赎回交易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比特币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对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详情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2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仲裁裁决撤销申请/比特币/社会公益

裁判积分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等值比特币的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并违反社会规范。 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基本案例

2017年12月2日,深圳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深圳市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以55万元的价格向高哲宇转让5%的股权; 李斌同意代高哲宇向云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思路企业支付25万元。 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理财的比特币全部退回李斌的电子钱包。 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要请求为:将云丝企业持有的极速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名下。 向李斌返还493158.40美元及等值比特币资产价值的利息,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双方约定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比特币民事案件,应予赔偿。补偿。 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比特币在合同履行时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计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 仲裁庭决定将云丝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 高哲宇向云丝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 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人民币结算); 高哲宇向李斌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高哲宇认为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字第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第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融资业务。 1.在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中,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先赔偿李斌等值美元的比特币,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是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与比特币的精神不符。上述文件并侵犯了公共利益。 ,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有效评委:朱平、梁乐乐、赵雪琳)